其实,早在2010年8月11日,三信公司就已向东百集团发出解除托管合同的通知,这亦早于东百集团期权授予日,并且直到本报报道后才在2010年10月21日予以公告。
“秘而不宣以及推迟公告,暂时就不会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有利于行权。”上述市场人士表示,“公开披露后,东百集团的股价已经从高于行权价下跌至目前的低于行权价。”
被迫公告误导投资者
“东百集团在这两起案件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均为解除合同,但既然合同已经终止,何来解除?”前述司法界人士表示,“如果东百集团对三信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及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审理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超过三个月则无权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0年10月21日的公告中,东百集团却表示对三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未认可,并已上报当地政府进行协调。
“东百集团随后主动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与之前的公告出入较大,有误导投资者之嫌。”前述市场人士说。
而根据《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东百集团起诉的这两起案件,须交纳法院一审诉讼费27万多元、一审律师代理费34万多元。
不仅如此,据上述司法界人士透露,租赁合同终止后,东百集团至今尚未交还租赁物。 按合同,每个月应支付的房屋占用费高达122万多元,迄今半年来的房屋占用费已高达730多万元;每个月还需承担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约40万元,半年来的物业费已高达240多万元,并且房屋占用费、物业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天天扩大。
另外,早在2010年8月,三信公司就以东百集团未按租金定价方案实施招租及未履行托管职责为由,向东百集团提出500多万元索赔,而东百集团撤离莆田之前,在托管期间收取各商家保证金、押金等款项约300多万,商家与商场现任管理公司正准备提起索赔之诉。
“三信物业管理公司已于3月15日向莆田荔城区法院起诉,称东百集团自2010年8月27日起一直拒交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至11月29日零时共拖欠、拒交管理费及水电费等190多万元,此案已定于2011年5月3日开庭审理。”上述司法界人士透露。
但时至今日,东百集团却一直对上述多项巨额索赔和债务追讨秘而不宣。
事实上,此前,东百集团已因董事会逾期不换届、福州市地铁修建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负面影响、实际控制人已在商讨易主等事项,没有发布公告而受到质疑。
“这些迹象表明,东百集团的很多重大事项都是被迫发布澄清公告。”上述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高层利用与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根据个人利益倾向,采取报喜不报忧或报忧不报喜的做法,监管部门不能放任不管。”
饶有意味的是,东百集团却在2010年度社会责任工作报告中称,公司在狠抓经营的同时高度重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将广大股东的关注与监督视为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公司强调信息披露工作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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