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200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相怀珠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日前终审驳回相怀珠上诉,维持了原判。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 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同时,相怀珠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2005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案件及下级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为周某提供帮助,后收受周某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为徐某等3人提供帮助,收受美元贿赂1万元及人民币贿赂35万元。
相怀珠现年46岁,曾先后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有媒体报道称,2009年1月,中央纪委证实,因涉黄光裕案,相怀珠和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一起,被带走调查。
2009年7月8日,相怀珠夫妇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案犯、相怀珠妻子李善娟曾在公安部审计局任职。李善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七个月,因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相怀珠的定罪及量刑适当,终审应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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