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12月3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百事公司一案的判决书称,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是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使用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
该判决还责令被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其从原告中国天府可乐集团(重庆)取得的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有关的资料。
1994年,百事公司与天府公司合资设立百事天府公司;2006年,由于债务缠身,天府公司将所持百事天府公司的所有股权以1.3亿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了百事公司;2008年,天府公司开始向百事公司追讨“天府可乐”品牌;2010年4月,双方的纠纷扯上了法庭。
来源:一财网 程维 责编: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