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款疑云
“钦舟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此前转让给毕德才的股份,也存在同样的‘避税’问题。”前述接近东百集团人士称,“如果按公允市场价格和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预计应交个人所得税1亿多元。”
该人士认为,钦舟公司与毕德才之间的自卖自买和自己告自己行为,已经违反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根据公告,2010年5月12日,钦舟公司以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将毕德才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 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但由于毕德才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法院将此案件指定给泰宁县法院执行。
可是,法院裁定将毕德才所持东百集团股权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后,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
“所谓法院强制执行只是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手段。证据表明,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完全是虚构的。”上述人士表示,“转受让股权已经完成了法定过户登记手续,不能以欠款的名义拿回去,债权债务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公告显示,钦舟公司与毕德才之间对所持东百集团股权转受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分别于2009年8月10日与2010年10月19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东百集团2009年7月2日公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称,毕德才受让钦舟公司所持东百集团全部股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要求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资金全部来自于毕德才的自有资金。
此外,就在钦舟公司将东百集团股权过户给毕德才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半个月,毕德才就于2009年8月25日将其中的2150万股(占总股本的 6.26%),质押给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用于提供申请贷款的担保。
而到了钦舟公司将毕德才告上法院之后、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的2010年8月23日,毕德才又对其所持有的质押给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的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8.74%),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股权质押给银行,出质人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一位银行信贷部门人士说。
由此,上述接近东百集团人士认为,转让款没有付清,不可能以股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因此,钦舟公司与毕德才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很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版本,即根据需要提交给中登公司、银行、法院等部门不同的内容。
问题还在于,东百集团2009年年报和2010年半年报均披露,毕德才所持股权已质押3780万股,而8月23日,解除质押为3000万股。两者相差的780万股,是否以毕德才的名义质押,不得而知。
一个与此相关的事实是,根据钦舟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持有85.86%股份的毕德才,自2001年起一直担任钦舟公司法定代表人,但2010年5月7日,毕德才却将钦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萍。
“这种做法就是为诉讼提供方便,虽然无法避免自己告自己,但起诉书上可以出现两个不同的名字。”上述人士说。“将所持东百集团股权在钦舟公司和毕德才之间来回折腾,目的就在于即将到来的减持套现避税。”
按照此前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10年11月1日,钦舟公司所持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716.1129 万股。
“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突然出台,打乱毕德才自卖自买的计划,只得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股权转回钦舟公司,这样就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士表示,“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各种费用、投资和亏损来抵消。”
该人士还认为,此次法院强制执行为钦舟公司收回毕德才所持股权,却舍近求远,指定远在闽西山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泰宁县法院执行,个中原因令人费解。“哪有自己转给自己的股权,还要告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这简直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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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编:寄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