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问题奶粉被封存后销毁,太子奶的北京生产基地当时也被勒令停产整顿。一名知情的内部员工称,当时正值春节期间,产销两旺,这次停产给公司带来数百万的损失。
对于这次涉三聚氰胺事件,高科奶业下达了封口令,防止此消息被公开。而接近李途纯方面的一名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他们当时与高科奶业有矛盾,但为了太子奶的声誉还是对外隐瞒了这个消息。高科奶业新闻发言人王琳则表示,太子奶的产品是安全的,他们有产品合格的质检报告。记者调查了解到,因这次三聚氰胺被查出的比较及时,质检部门并未在成品的太子奶中发现三聚氰胺,但是停产事件还是让太子奶损失惨重。
在对外利益输送、对内管理不严的情况下,高科奶业的经营业绩比李途纯时期大幅下滑,公开资料显示,高科奶业入主之后的2009年,太子奶全年销售收入约5亿元,2010年前四个月销售收入不足2亿元。而太子奶在2008年遭遇重大财务危机、全年正常生产的时间只有半年的情况下,销售收入仍达到14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高科奶业的角色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拯救太子奶的措施改为引进战略资金对太子奶破产重组。2009年9月,文迪波在员工和经销商大会上宣布“李途纯是不可能回来的,公司马上进行破产重组。”
高科奶业击退李途纯和花旗银行 成破产清算关键角色
在拯救太子奶失败后,多方力量试图对太子奶进行破产清算,但是高科奶业凭借托管太子奶之利和株洲市政府的背景,已成功击退花旗银行发起的海外清算和李途纯的多次引资动议,成为太子奶破产清算的主导力量。
今年4月,太子奶的债权人花旗银行在海外申请对太子奶进行破产清算,并委托香港保华顾问担当临时清盘人。但是,保华顾问要在中国内地执行对太子奶的清算却并不顺利,因为保华顾问及其委托的中咨律所并不掌握株洲太子奶的财务资料,而这些都是申请破产重整必需的。此外,有着株洲市政府背景的高科奶业也对保华顾问进行了抵制,今年4月,高科奶业声明称,海外司法发出的清盘程序,系太子奶开曼公司债权人与其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该法院的裁定不影响高科奶业的租赁经营。
株洲市更希望太子奶由国内的债权人发起破产,这样高科奶业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在这种背景下,保华顾问方面委托律所对株洲太子奶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被株洲法院立案。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株洲市政府在太子奶的事情上,有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因而,高科奶业作为株洲市政府投资的企业,在太子奶破产重整中占据主导地位也就不足为怪。
今年7月23日,株洲法院裁定湖南太子奶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而这次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是太子奶国内的债权人,记者了解到,这些债权人包括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人民印刷有限公司、陈辉跃等。这意味着,花旗银行所委托的保华顾问方面已经彻底出局。
另一方面,李途纯曾试图要回太子奶,并引进新的战略投资方,但并未成功。据接近李途纯的知情人士透露,包括美国AFH集团、香港水务集团、方正集团在内的多家投资方均有意对太子奶投资,但在高科奶业和文迪波的阻挠下,这些引资并未成功。而高科奶业则在今年年初引入了北京商络和上海明观两家战略投资方。
太子奶一名高管对记者表示,高科奶业的使命是拯救太子奶,按照合同约定,高科的利润要帮太子奶还债,投资方为使命要注资高科这个空壳公司?其真正目的是想从太子奶的破产清算中获利。
对于这种质疑,高科奶业新闻发言人王琳对媒体承认,“商络和明观确实是看中太子奶的价值才进驻,当时也与政府方面有意向,愿意为当地税收做贡献。但未来的发展,例如若有产业资本接盘后高科会否退出,战略投资者会否在其中占有股份,目前还没有进入到这么细致的阶段。”王琳称,太子奶方面提出的引入战略资本就已经注定了太子奶“被破产”的命运从商业规律上说确是如此,但实际情况过于复杂,其本人也无法说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高科奶业的这位发言人王琳,正是来自投资方北京商络的代表。实际上,随着民间资本的注入,高科奶业拯救太子奶的动机已经值得怀疑。
李途纯罪名存疑 仍力阻太子奶破产
高科奶业要主导对太子奶的破产,遭遇到了李途纯的顽强阻击。今年4月份,李途纯方面发声明称,李途纯本人对太子奶的债务终生负责,并反对太子奶进行破产清算。
但是,李途纯很快便没有机会再出来说话。今年7月27日,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株洲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近日,李途纯也通过代理律师翟玉华对外表示,李途纯曾多次欲要回太子奶经营权,而高科奶业拒绝移交,把李途纯羁押起来,就是为破产扫清障碍。
侦查机关认为,截至2009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该1.3亿元包括以“货款准备金”名义向经销商集资约5600万元,还包括向以“高利贷”方式借款5000万元至6000万元,其余还有向员工集资的数百万元。李途纯的代理律师翟玉华则认为,这个罪名根本不成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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