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岛城一家企业为了能在家乐福超市为自己的商品谋得一席之地,被迫给家乐福支付促销费、折扣费、堆头费、海报费、卡夹费、特殊位置占用费等高额费用 ,3000万元的货款中有600多万元被家乐福扣除或拖欠 。2009年,该企业将家乐福告上法庭 。经法院两审判决及执行,2010年6月下旬,家乐福才支付了该企业应得的750多万元货款及利息。
■案情拖欠货款超市成被告
在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卖场里卖货,居然需要支付高额费用。据了解,给家乐福支付高额费用的这家岛城企业,前身是一家食品公司,自1999年至2002年之间给合并前的青岛家乐福供货,双方提供的票据显示,家乐福尚有24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2002年9月,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由多家公司合并后成立。上述食品公司的负责人也注册了另一家公司,决定由该公司接管原食品公司的债权和业务,继续给家乐福供货。此举得到了家乐福方面的许可和默认。
从2002年9月开始,这家公司一直给家乐福供货。到2009年1月该公司停止给家乐福供货时,家乐福拖欠该公司440余万元,加上之前拖欠的240余万元货款,家乐福拖欠这家供货商的货款总额达680余万元。据了解,该公司向家乐福的供货总额仅3000多万元。多次讨要货款无果,2009年,该公司将家乐福告上法庭。
而家乐福方面在法庭上辩称,家乐福与该公司之间签订有促销协议,约定该公司须向家乐福支付促销费等费用,并且可在应付给该公司的货款中扣除。家乐福提供的扣款发票显示 ,该公司八年间需向家乐福支付的促销费用总额为410多万元,因此家乐福并不欠该公司费用。在这410多万元的费用中,家乐福称包括堆头费180多万元,其余的近230万元包括了促销费、海报费、卡夹费、特殊位置占用费、折扣费等。一审法院认为,家乐福所扣除的促销费、海报费等促销费用中,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合法依据,没有被认定。
■内幕交高额费用供货商赔钱
与上述公司的遭遇一样,另一位家乐福的白酒供货商告诉记者,与大润发、沃尔玛等超市相比,家乐福向其收取的费用是最多的。并且,“账款对不上是常有的事情,明明供了货,最后总会有部分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位供货商说,根据他们与家乐福签订的促销协议,光过节时的堆头费每年差不多就要花费10万元左右,另外家乐福还会扣掉占总货款15%的折扣费。
“过节费是少不了的,几乎能想出来的节日家乐福都要收过节费。”这位经销商说,即使交了堆头费,家乐福还要收取厂家每位促销人员管理费1500元/月,此外还有新品费、DM 费等费用。“一年下来,在家乐福里出售的货基本上都赔钱,全让家乐福扣走了。”据这位经销商了解,相当一批家乐福的供货商无力支撑下去,只能选择从家乐福撤货。
企业支付给家乐福的费用是否全部由供货商埋单?这位经销商称,家乐福所收费用中的一部分,最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因此家乐福超市的部分商品比其他零售终端的价格要贵一些。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则称,为应付家乐福无休止的超低价促销活动,个别供货商甚至拿出一些快要过期的产品来打折促销。
■判决超市被判支付750万
事实上,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早在2006年11月15日起就已经开始实施,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其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
而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爆出的一些做法,已明显与该办法对立。7月18日下午,记者通过多种途径试图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未能奏效。
经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总计应赔付岛城这家公司680多万元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随后,家乐福提起上诉。经市中院二审判决并执行,知情人称,6月下旬,该公司最终从家乐福拿回了属于自己的7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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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都市报 杨冰 马正拓 责编:筱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