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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尔玛“二道门”案二审开庭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0-04-01 联街网 评论 发布稿件

  联街网讯:本报曾于2009年7月15日和2010年1月4日连续报道了市民状告沃尔玛“二道门”一事。在历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沃尔玛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后,当事人张先生提起上诉。今天,此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年初,张先生在沃尔玛购物时,因收银员一时疏忽未对价值约24元的牛肉消磁,导致“二道门”(顾客付款后需通过的验票口)发出报警声,最终被强行搜包。一气之下,他将沃尔玛泉城路店(全称为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和沃尔玛设在中国的分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身为律师的张先生在起诉状中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沃尔玛在离收银台后约10米至50米的距离处设置“二道门”,用电子检查装置对他及属于他的财产进行检查,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他财产权利的侵犯。张先生还认为,“二道门”发生报警声音,引来许多顾客的围观和猜疑,并且工作人员强行搜查了他的包,实质是将他视为偷窃物品的嫌疑人,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要求精神赔偿。据此,张先生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撤销“二道门”电子检查器,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通过媒体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由沃尔玛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历下法院在去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法庭认为:结账完成交易后,商品已是顾客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商场是开放式销售模式,使用“二道门”的目的是加强管理,并非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难免会有因工作失误而造成报警,而且并未因此改变商品的财产权,所以不存在侵犯张先生财产权的问题,对“要求被告撤销“二道门”电子检查器,停止侵权行为”不予认可;对于精神损失,“二道门”报警之后,出现了市民围观现象,有些围观者不可能看完全过程,所以会对张先生的社会形象产生影响,判决沃尔玛赔偿张先生1000元精神损失费,工作人员当场已向张先生道歉,所以通过媒体道歉已无客观和现实必要,不予支持。

  对此,张先生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他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先生表示自己一直在向被上诉人建议将“二道门”提前到超市收银台末端,该建议既维护了被上诉人的权益,又不会侵害顾客权益,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而且认为“检查不会改变或侵害顾客已购商品的所有性质”。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沃尔玛超市的“二道门”检查构成了违法;而且,像银座购物广场八一店和鸿园店等超市都将“二道门”放到收银台末端,沃尔玛完全可以这样做。关于精神损失费,张先生认为,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公民赔偿标准(1000元至5000元)的5至10倍赔偿。据此,沃尔玛至少应赔偿5000元,当事人要求的8000元在法律规定的最低范围内,应得到全额支持。

  沃尔玛代理律师则认为,超市被盗现象较为严重,设置二道门是为了维护超市的合法权益,对商品进行检查时并未改变商品的所有权性质,而且,沃尔玛超市有自身特点,其他超市的做法并不一定适合沃尔玛。

  法庭决定临时休庭,择日审理。

来源:济南日报  王彬 责编: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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