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和味味和”与华联超市回龙观店签订租赁合同,在华联三层经营小火锅,期限为3年。约定合约期间,华联超市保证不在华联商厦回龙观店开设其他同类小火锅店。据原告代理人称,2008年10月,华联超市与同样经营小火锅的呷哺呷哺签订租赁合同,允许其在二层经营火锅餐饮业。为表示抗议,2009年4月起,原告开始拒绝支付租金。2009年10月,他们发现呷哺呷哺又搬到了三层并开始装修。一个月后,华联对“和味味和”断水断电并将店内上锁,后又强行拆除其装修,并在租赁合同期内,将原告租赁的场地租给了其他商户。
法庭上,华联超市代理人称,原告的客流量达不到他们的要求,所以才允许其他火锅店进驻。该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原告若拖欠租金达15天,除收取滞纳金外,超市有权中断水电供应等。
责任编辑:筱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