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高女士曾将深圳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罗湖区法院。去年11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被告方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代理人、法律顾问陈桂平回应称,事发门店的营业执照上写明该店属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该店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被告主体不合适,也就是说原告告错了对象。2009年12月1日,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主张的事实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高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据此,高女士选择在福田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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