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华联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某、甘某、福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由于被告吴某和甘某均系派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案是新公司法施行后该院受理的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涉外案件。
2006年3月,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联集团)和新光百货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新光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成立后,香港新光公司提名其母公司总经理吴某出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吴某又提名甘某作为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北京华联集团认为: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未依据合资公司章程规定报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吴某、甘某先后与不具备法定资质要求的福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福慧公司)恶意串通,采用非法手段使得合资公司与福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福慧北京分公司)签署弱电工程及弱电增设工程《工程合同书》,金额高达2700余万元。
迄今,福慧北京分公司已经从合资公司处非法收取了2200余万元,经合资公司聘请的造价审核机构初步审核估算,工程款保价金额虚报高达500万元。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合资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已经多次向合资公司发函,要求合资公司起诉福慧公司以及吴某、甘某等高管人员,但合资公司至今未能提起诉讼。故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对因其损害合资公司利益所造成的合资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如公司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起诉。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本身由于被某些大股东控制而怠于行使诉权,中小股东为避免公司损失乃至自身损失而设计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个创新。本案中原告北京华联集团即是依据该制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是首例依据明确的公司法规定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件。
目前,本案四被告均以不同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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