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街网讯:备受关注的“世纪华联”侵权事件终于有了定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华联超市与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即认定金湖世纪华联公司构成对华联超市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及涉诉2家门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 “华联”文字,并共同对华联超市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
市郊突现多家“世纪华联”
自2005年下半年起,在上海市郊突然出现多家“世纪华联超市”门店,并出售“华联超市”定牌商品。华联超市调查发现,这些“世纪华联超市”系一家名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开设的直营及加盟店。
金湖世纪华联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公司注册在江苏省金湖县内,核准的经营项目绝大部分与华联超市重叠。
对此,华联超市于去年11月28日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对“华联”字号使用在先,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及涉诉的其直营店、加盟店的企业名称登记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华联超市的企业名称权。故判令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及涉诉的其直营店、加盟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并赔偿50万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金湖世纪华联公司的企业名称系通过行政审批合法取得,但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及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将“华联”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注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不仅损害了华联超市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搭便车终受制裁
至此,历时3年的“世纪华联”案件终于在法律上有了定论,“世纪华联”及其门店强搭便车,扰乱连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侵权行为已得到司法认定。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乃蔚表示,根据法院的判决,金湖世纪连锁管理公司所有的直营、加盟商都必须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华联”文字,包括其在上海市的100多家门店,如果不停止使用,法院可强制执行判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其他悬挂“世纪华联”的超市依然有很多,华联超市方面表示,还将继续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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