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9点15分,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的西中庭开始审理。原告中粮酒业、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公司等四家公司均只有委托的代理律师出庭。商评委方面作为相关代理人出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由代理律师和张裕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出庭。
庭审的焦点依旧集中在对“解百纳”的定义上,分歧在于“解百纳”是葡萄酒的品牌名称还是葡萄的品种名称(葡萄酒酿造的原材料)。中粮酒业等四家公司认为,“解百纳”是葡萄的品种和品系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一类原材料的通用名称,非张裕所独有,如果张裕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对于整个葡萄酒行业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张裕方面则坚持,“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创立的葡萄酒品牌,是一个具有70多年的品牌,而非通用的葡萄品种。
此外,中粮酒业等四家公司对商评委的评审程序和依据提出质疑,认为商评委只采信对第三人有利的文件,从而认定“解百纳”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存在漏审和认定错误的嫌疑。对此,商评委予以反驳。
14日的庭审主要是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的庭上质证。其中,中粮酒业等四家公司一共收集提交了96项证据,而张裕方面则提交了88项证据,商评委方面向法庭提交了6组证据。
庭审持续到当天下午。
事件回顾
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5月张裕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但是,这一行动遭到了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的反对,2002年6月联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有关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引发“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争议。
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审阶段。2003年11月,“解百纳”商标争议进入司法仲裁阶段。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针对商评委的认定,7月14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拥有“长城”葡萄酒品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拥有“王朝”)、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张裕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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