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称,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原告经上岛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上海浦西地区、湖北省等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原告曾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了加盟合约书,约定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期限为3年。此后,两被告在未续约的前提下,店名仍冠以“上岛咖啡”字样,在店内醒目位置、菜单、餐牌等使用了“上岛”字样。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续约的情况下,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使公众误认为其仍是上岛咖啡的加盟店,严重侵犯了上岛咖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拆除上岛咖啡招牌、标章、图形及文字等相关记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一中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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