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
一、泰国正大集团是否为投资人
因原告人数众多,法庭分别进行审理。2008年1月18日,商户诉广元公司、正大公司和统领公司一案开庭;昨日,商户诉广元公司、正大公司和美馨公司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大的审判庭内挤满了旁听人员,挤不进来的只好站在外边听。
庭审时,泰国正大集团是否为投资人成了本案的焦点之一。
商户们称,广元公司拉大旗做虎皮,无端以世界500强企业泰国正大集团为正大世纪城市广场投资人来误导商户投资,存在欺诈行为,应为商户的损失负责。
法庭上,广元公司仍坚持称,泰国正大集团就是商场的投资人,广元公司并无欺诈。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广元公司出示了2003年各家媒体对“泰国正大集团携手广元打造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的报道,以及北京易初莲花公司与广元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是易初莲花公司租赁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的一部分办超市)。
商户们认为,正是广元公司利用媒体的公信力欺骗了他们。这铺天盖地的宣传使他们信以为真,才积极来到正大世纪城市广场商场投资的。租赁合同只能证明易初莲花公司租赁了正大世纪城市广场,这既与泰国正大集团无关,更与泰国正大集团投资商场无联。这只能表明广元公司一开始就张冠李戴,扩大宣传,误导公众。
商户要求广元公司出示他们与泰国正大集团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广元公司始终拿不出证据,并反问道:“谁是商场投资人与你们的盈利有什么关系呢?”
“这关系太大了。”商户们认为,买产品就是买服务,如果商场是由世界500强的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经营的,那它和一个刚刚成立、资金只有3万元的小公司,无论是从信誉、实力,还是从前景、管理上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商户认为,商场最后之所以关停,商户之所以受损,就是因为没有先进的管理,没有科学的策划宣传及良好的服务造成的。
二、广元公司与正大公司是什么关系
广元公司与正大公司是什么关系成为庭审的另一个焦点。
商户们认为,广元公司是商场的投资人和所有人,它委托正大公司来管理经营、管理商场,因为广元公司在给正大公司的委托书上这样写道:“我公司开发的位于农业路东47号的‘正大世纪城市广场’,全权委托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广元公司与正大公司均否认他们是委托管理关系,他们认为商户所出示的委托书只是复印件,不足为凭。
如不是受广元公司委托,那么正大公司的管理权又来自哪里呢?正大公司解释说,广元公司将商场建成后卖给了业主,他们又与业主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房子租了过来,为此出示了9份与业主签订的协议。
商户认为,正大公司出具的业主的委托经营协议书,既没有所谓的业主出庭证明其真实性,也没有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印证。
商户问正大公司:“你们与房东签订的9份租房协议,只占整个商场微不足道的一部分,那么对商场的整个经营管理权又来自哪里?”正大公司回答:“与本案无关,无可奉告。”
事实上,广元公司与正大公司关系是非常亲密的,二者的工商登记显示:2004年8月,正大公司成立时,是广元公司为其无偿提供了办公场地,广元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党为民出任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广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国儒成了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6月,正大公司的股东秦希梅成了广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商场是否正式开业
庭审焦点之三:商场是否正式开业?商户们认为,商场始终没有正式开业,被告已构成违约。
正大公司和二包商则认为商场已正式开业了,时间是2006年10月28日,证据是某媒体上的一个广告和商户结算票据、完税票据。
商户们反驳说,媒体广告上面无任何表述“2006年10月28日开业”的内容,且与正大公司发给他们的2006年10月28日试营业的通知相矛盾,通知说只是试营业,并非正式开业。
商户认为,结算票据和完税票据都是2006年10月份的,不能证明商场正式开业。因为试营业期间一样需要结算、需要纳税。
庭审将结束时,三被告均拒绝法庭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第三场相关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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