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招募刘某醒、孙某林等人担任女主播,程某楠等人担任业务员。这些人之间相互配合,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等途径结识赵某等受害人,加为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受害人在上述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
之后,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受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通过上述系列行为,女主播与受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
之后,女主播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先后欺骗赵某等4名受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或者直接向主播转账,合计诈骗人民币17.2万余元。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以杨某瑞等11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瑞、刘某醒、孙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说法】网络直播在为用户提供更具参与性和人际互动性的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关键是要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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