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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辛有志燕窝事件的行业反思:谁来监管直播选品?

  近一个月来,辛巴燕窝事件的热度只升不降。除了对事件的本身讨论外,背后涉及的法理依据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关注点1主播、商家、平台等直播营销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责任该如何界定?

  有法律人士将带货主播分为两类,一是经营类主播,二是推广类主播。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表示,经营类主播实际上承担的是销售者角色,网络直播带货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行为。因此,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等。而推广类主播在直播间的营销活动更类似于广告代言人,虽然相对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较轻,但仍然对于所代言的产品负有初步审查和试用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以上两点,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黄伟认为,在辛巴燕窝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至少包括作为实际销售者的品牌方、主播和其所在MCN机构。

  在“辛巴燕窝事件”中,本应由商家与主播共同面对公众质疑,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却因为商家的不作为,主播及其所在机构首当其冲。迫于各方压力,辛选官方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关注点2:若合作商家不作为,主播是否有义务为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兜底”呢?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虽然在很多直播营销活动中,主播与商家签署的是商品推广协议,主要扮演“广告代言人”的角色。但是考虑到主播和粉丝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粉丝在售后服务方面遇到问题,主播也应该代表消费者向商家协商,为消费者维权。某种程度上来说,主播与消费者属于利益共同体。

  不过,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则认为,主播“先行赔付”的行为只是其维护声誉的个人行为,并不具备广泛推广意义。现行法律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而推行新制度需要从法理上进行科学、多方的论证,比如这样的规定是否突破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等。主播和商家之间签署的合同对于约束双方的行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针对商家不作为的行为,主播可以依据协议向销售商和生产商进行追责。

  关注点3谁来监管直播选品?

  亿邦动力通过与多位行业从业者交流后了解到,目前,大部分主播机构的选品机制主要依据商家提供的企业经营资质、商品质检报告、商品在主流电商平台的销售口碑、选品团队亲自试用或试吃等方式完成。不少直播机构还会把“是否有明星、主播在直播间推广过这款产品”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因为中腰部主播机构会默认头部主播所属MCN机构有更严格的招商选品标准。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曾向媒体表示,原则上主播对于自己宣传推广的产品需要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比如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批文批件,但如果商家或品牌提供了虚假的证明使其看似证件资质都齐全,那主播也不可能每个都去查证,所以主播的审核义务还是需要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

  还有行业人士坦言,主播在选品环节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完全取决于主播想承担多大的风险。“主播是口碑市场,他可以选三无产品,同时也要承担这类选品的风险。因此可以说,主播在选品环节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完全取决于他自己愿意承担多大的风险。” 

  在辛巴燕窝事件中,辛选官方声明指出,辛选团队在选品、质检方面因为对燕窝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够,未能甄别出品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存在疏漏。基于此,辛选内部也启动了整改升级,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品控审查力度,引入各行业“专家”,与专业检测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建立战略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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