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月25日讯,今后环境违法单位会被“拉黑”。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倒逼污染者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按该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拒绝、阻挠、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限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等。
环境污染“黑名单”将实时公布,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把“黑名单”共享至有关省级信息平台。“黑名单”管理期限为2年,期满后“黑名单”自动解除,解除后,原违法违规信息和记录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停止执行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或对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 周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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