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乱象谁来担责?
在业内人士看来,网约车的问题不少,和背后的相关企业审查不严、监管缺失等直接相关。
平台方绝不仅仅是一个撮合交易的角色。“一些平台方甚至认为,如果加强对司机的管控,可能会导致平台上供给减少,反之则要将安全的风险转嫁给用户。”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杨建华表示,在网约车模式之下,对司机的管控不能局限于软件层面及准入政策上。
“互联网经营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平台对用户应务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专家邱保昌认为,网约车企业作为平台搭建者、三方协议制定者、运营规则提出者、司机佣金抽成者,决定了企业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因为从本质上说,消费者与平台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相关权责事项得按照契约自由、契约安全、契约保障的原则来办。
事实上,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湘南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平台责任的划分,网约车平台更多适用连带责任原则,“一旦出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平台要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是不以它是否获得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如何拧紧网约车消费的安全阀门?
“网约车平台要依法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浙江省消保委消费指导部主任李嘉建议,平台要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首先是强化入网审核,加强对车辆、司机的审核把关,严把“准入关”。
同时,李嘉建议,平台要切实加强对司机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优化平台派单、预计到达时长等系统运转,对有骚扰、暴力行为的司机要纳入黑名单,采取零容忍举措。
“网约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相关事项跨度很大,需要相关部门联合监管。”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有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尤其对数据的掌握和分享,要尽早建立全国信息共享平台,省市监管平台应与网约车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
目前电子商务法还在制定中,对平台方的权责规定备受舆论关注。法律专家邱保昌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防止其逃避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切实拧紧网约车消费的安全阀门。
浙江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消费者:接受网约车服务时要关注人身、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注意核对线上预约和线下实乘车辆、司机的一致性,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唐弢 共2页 上一页 [1] [2] 浙江消保委网约车消费体验发现五大问题 驾驶员无证上岗最为严重 网约车技术造假黑色产业链:中介称交钱就可通过审核 谁该为网约车市场造假问题埋单?滴滴外挂属非法牟利 网约车大混战:新政之下 谁能突围? 网约车江湖生变:灰色空间将压缩 猫鼠大战仍在上演 搜索更多: 网约车 |